(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9日電)台北市都市更新處長林崇傑今天指出,北市府執行都更條例第36條規定(代為拆遷)的確很無奈,但面對這樣的法律條件,市府做這個決定實在是不得不為的決定。
林崇傑說,依都更條例第32條規定,只要實施者(建商)申請,就需在6個月內執行,但可展延2次;換句話說,行政機關在一年半內一定要執行。為審慎起見,北市府對文林苑案一直進行溝通協調,到去年9月已經超過期限,還再次行文內政部營建署,詢問是否繼續進行。
他指出,營建署在民國100年9月29日回函明確表示,執行都更條例第36條,是「地方主管機關應負有之一定作為的法定義務」,市府所為都是依照中央訂定、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進行,而都更的所有程序、作為,都是由營建署做解釋,市府也一切依照中央規定的步驟及規定來進行。
林崇傑表示,希望比較持平地將文林苑都更案回到體制上、法理上來討論,台北市政府其實並不想執行都更條例第36條,但面對這樣的法律條件,加上這個案子38戶裡有36戶遲遲沒法進駐,面對他們的訴求,市府做這個決定實在是不得不為的決定。
林崇傑說,他在上任後的第一年就拜會過內政部營建署,反映都更條例第36條規定每半年就要進行代執行是不可能的,但營建署很清楚的說那是「地方怠惰」。
他認為,營建署的說法對地方政府來說非常不公平,而且在過去兩年內,北市府跟中央提起都更條例修法,至少去函3、4次以上,卻沒有一個建議條文被中央採納。身為地方執行單位,在這樣的情況下,還是得依照現在的法令,依法執行。
林崇傑指出,都更條例第36條訂得很清楚,是地方政府一定要執行的法定義務,在都更條例未修正前,市府仍要執行,但台北市審慎訂定補充規定,把代為拆遷執行門檻拉得非常的高,也就是要「九成以上、五戶以下」,才會執行,目前會持續向中央反映,希望對都更條例儘速進行通盤檢討。

